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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小山与胡再艳、倪海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14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山,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胡再艳,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倪海宁,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275838-7.负责人:荀明辉,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7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