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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古旭金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旭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32号罪犯古旭金,又名大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旭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古旭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7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09年9月11日、2011年6月17日、2013年2月28日,分别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2032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554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古旭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古旭金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古旭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抢劫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旭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