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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4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唐县。被告高某,男,汉族。住址: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高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会元人民陪审员  马文朝人民陪审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