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秀玉与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玉,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46-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玉。被执行人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可忠,董事长。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69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人民币66300元,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费8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691-3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国 良审 判 员 王 玉 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凯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