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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鄂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鄂某,男,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左辉,系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鄂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鄂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