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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与宋国新、宋国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宋国新,宋国栋,陈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负责人郭晓青,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胜,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宋国新被告宋国栋被告陈国红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诉被告宋国新、宋国栋、陈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