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钟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住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住广州市白云区。再审申请人钟某因与被申请人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首先,二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陆战学院院务部营房科(以下简称营房科)12月12日作出的《复贵部来函核查钟某住房事》,但营房科于12月19日又出具了《关于﹤复贵部来函核查钟某住房事﹥函的补充说明》,该函属于新证据,是对原函件的变更,该变更函件内容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与判决,因此该项判决错误;其次,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岑路34号306栋101号房屋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有关税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无权处理,评估报告没有剔除该部分,二审也没有剔除,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二审判决忽视双方现实生活的基本需要,直接导致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最需要住房的地方没有房子住,影响各自的正常生活,原判决无法执行。被申请人今年47岁,工作、生活、居住都在广州市白云区,距离退休又为时尚早,在广州切实需要房子才能安居乐业和正常生活。再审申请人已经于2009年10月开始搬出涉案房屋,另行租房,2012年起因多种疾病回老家养病至今,并一直与母亲张玉珍同住在老家位于武平县平川镇平川路甘露庭71号的房子里。为了有利于双方的正常生活、居住,应当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查明,营房科于2014年12月12日出具的《复贵部来函核查钟某住房事》一函内容为:钟某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岑路34号306栋101号房屋属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于2005年由该院出售予钟某;按照军队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已出售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原则上即可上市交易,要执行“准入制度”,由原售房单位和住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批;但目前尚无明确的“准入制度”可供执行,实际操作中亦无先例可循,当前所有已出售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按程序在军内置换、回购、不允许自行转让、交易、过户;在购房者去世后,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营房科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复贵部来函核查钟某住房事﹥函的补充说明》内容为:根据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上述条款所规定之“准入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税费用等计算方式,目前尚无明确实施细则可供执行,实际操作中亦无先例可循,故已出售且办理产权证书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目前不得上市交易。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营房科于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复贵部来函核查钟某住房事﹥函的补充说明》是否构成新证据问题。从两份函件内容可知,12月19日的函件只是对12月12日函件作进一步补充说明,并无实质区别。12月19日的函件还明确说明“已出售且办理产权证书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目前不得上市交易”,即涉案的广州市白云区石岑路34号101房的房屋目前不得上市交易。被申请人为军队职工,并非军人,将涉案的101号房屋过户给其不属于回购,更不属于军内置换。本院二审综合考虑涉案的101号房屋目前无法过户到被申请人名下等具体情形以及位于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平川路甘露亭71号的房屋并不存在过户的障碍,判令涉案的101号房屋归申请人所有,并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偿两套房屋的差价的一半,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营房科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复贵部来函核查钟某住房事﹥函的补充说明》是对原审证据的变更,导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进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广州市白云区石岑路34号101房屋是否存在价格评估过高问题。该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面积超过100平方米,评估价为962162元,可见广州中广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时已充分考虑了其作为军队经济适用房的相关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该评估结果客观、合理,且申请人在一审期间抗辩要求将该房屋判令归被申请人所有时要求被申请人向其补偿的款项为220569元,故申请人认为101房屋评估价格过高,没有剔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钟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刘碧莹代理审判员 汪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芬叶桂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