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卫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卫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853号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言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士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冯卫民,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卫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郁 莉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玥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