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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梅,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梅。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红梅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1876.8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景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