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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骅市京华商店与周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住所地:黄骅市。负责人:高新广。被告:周连明,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与被告周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承担。审判员刘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