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骅市京华商店与周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住所地:黄骅市。负责人:高新广。被告:周连明,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与被告周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黄骅市京华商店承担。审判员刘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