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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张某。被告华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建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5年2月17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张某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张某与华某甲离婚;2、女儿华某乙由张某抚养,华某甲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华某甲辩称:华某甲与张某之间夫妻尚未破裂,故华某甲不同意与张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华某甲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华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自张某生育华某乙后,双方为抚养子女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不和。2015年2月17日,张某与华某甲分居生活至今。同年3月17日,张某诉来本院,要求与华某甲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张某举证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某与华某甲系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现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双方未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琐事造成的。只要今后双方多沟通,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因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张某要求与华某甲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与华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一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