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小华与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华,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5)乐中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华,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余小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小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小华工程款共计207693.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15.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梁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