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红飞、嘉禾县利民铸造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红飞,嘉禾县利民铸造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黄红飞。申请人嘉禾县利民铸造厂。法人代表雷玉平,系嘉禾县利民铸造厂投资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申请人黄红飞、嘉禾县利民铸造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以上申请人黄红飞、嘉禾县利民铸造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经嘉禾县袁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明确原嘉禾县利民铸造厂已支付给伤者黄红飞签订此协议前的所有费用除外,另行由嘉禾县利民铸造厂一次性赔偿给黄红飞的医药费(含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有关伤情造成的所有赔偿费共计57000元。二、协议签订后,黄红飞及家属自愿放弃追究利民铸造厂相关的法律责任,并不再向利民铸造厂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此案作终结调解处理。三、付款方式:在签订协议当日由利民铸造厂支付贰万元整(20000元)给黄红飞,双方约定剩余的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在2015年9月1日前支付到位。四、协议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司法所留存一份。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红飞、嘉禾县利民铸造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靖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