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雷树清与北票市马友营蒙古族乡北平房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树清,北票市马友营蒙古族乡北平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107号申请人雷树清,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北票市马友营蒙古族乡北平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吕志军,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树清与被执行人北票市马友营蒙古族乡北平房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马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财产后,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