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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崔立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崔立海,徐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1469号原告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乙1号402室。法定代表人肖宁,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威,1978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崔立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徐秋梅,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立海、徐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崔立海、徐秋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崔立海、徐秋梅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立海、徐秋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