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与被告四川居高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四川居高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杨成,男,出生于1989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四川居高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与被告四川居高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锦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