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升、武汉联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黄升,武汉联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通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196-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建中路36号603房。法定代表人沈田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升。被执行人武汉联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芦沟桥路1号怡景花园C单元枕浪阁301室。法定代表人黄升。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38栋2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升。被执行人武汉通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A座14层1605室友。法定代表人赖庆川,该公司总经理。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升、武汉联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通联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穗仲案字第036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升、武汉联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通联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年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通联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鄂州市的房地产,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7549.71万元)。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通联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方达成协议,第三方按评估价购得武汉通联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鄂州市的房地产。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联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361-363号同益大厦的部份房产,因该房地产存在产权不明的情况,暂时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穗仲案字第036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升、武汉联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通联投资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