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冉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冉某。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