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温建英、白桂芝、张志强申请执行曾修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建英,白桂芝,张志强,曾修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19-1号申请执行人温建英,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白贞亮之妻)。申请执行人白桂芝,女,193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白贞亮之母)。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200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白贞亮之子)。法定代理人温建英,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白贞亮之妻)。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钟良,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启德,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修全,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曾修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修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修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修全的银行存款251888.11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