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卫与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程万鸣、岑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卫,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程万鸣,岑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49号原告王红卫,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中路。法定代表人程万鸣,董事长。被告程万鸣,男,汉族,1961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岑敏红,女,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卫诉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程万鸣、岑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卫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