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丛青芝与程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青芝,程绍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966号原告:丛青芝。委托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绍海。委托代理人:程显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丛青芝与被告程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青芝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青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