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51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被执行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位进行拍卖。本院将关于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485号沁园春御院小区8,9栋426号、16栋102号、1801号、17栋102号、104号房产及地下室(二)-1209号、-1296号车位的评估报告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485号沁园春御院小区8,9栋426号、16栋102号、1801号、17栋102号、104号房产及地下室(二)-1209号、-1296号车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许朝阳审判员 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