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与被执行人裘怀友、周晓彩、杨月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裘怀友,周晓彩,杨月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被执行人:裘怀友被执行人:周晓彩被执行人:杨月煊被执行人: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与被执行人裘怀友、周晓彩、杨月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案外人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申请对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6月12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商破(预)字00001-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4月28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月煊名下房产。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财产暂也不便处置。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