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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志永、王真等与蔺立国、无棣悦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永,王真,王文杰,陈峻熙,蔺立国,无棣悦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91-1号申请人陈志永,男,195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王真,女,1952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王文杰,女,1990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陈峻熙,男,2015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蔺立国,男,1979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申请人无棣悦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无棣悦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鲁M×××××挂号半挂车一辆。2015年5月2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无棣悦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鲁M×××××挂号半挂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