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曾长桂、陈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长桂,陈存,王月红,XXX,刘虹,骆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曾长桂,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陈存,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王月红,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X,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刘虹,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骆志,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存、王月红、XXX、刘虹、骆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存偿还申请执行人曾长桂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从2013年4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由XXX、刘虹、骆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缴纳案件诉讼费7265元、申请执行费30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存、王月红、XXX、刘虹、骆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25日,权利人曾长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4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继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