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晶铂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晶铂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深圳市晶铂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南。委托代理人邓雄,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桥立。原告深圳市晶铂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以简易程序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4月9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缴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晶铂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630元,原告深圳市晶铂尔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481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407.5元,由原告深圳市晶铂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英孝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