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吉林正仁医药有限公司申请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正仁医药有限公司,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70号申请人:吉林正仁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志军被执行人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吉林正仁医药有限公司申请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正仁医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00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呼旻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