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燕等与李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5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周长谋诉被告李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