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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洪运与张国安、丁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运,张国安,丁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杨洪运。被告人张国安。被告丁国胜。本院在原告杨洪运与被告张国安、丁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洪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国安的银行存款61.7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洪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国安的银行存款61.7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房屋产权人为担保人杨洪江的担保财产坐落于玉兰大街373号东康小区E区3-3-102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慧兰审 判 员  陈 庆人民陪审员  崔彦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桂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