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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兴刘与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刘,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813号原告孙兴刘,男,汉族,1955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孙英豪,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索凌路1号7号楼1层附1号。法定代表人庞文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刘诉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赵燕歌参加诉讼。现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撤回对第三人赵燕歌的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兴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兴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7元,减半收取33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晓丽代理审判员  李楠楠代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