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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王开东、王远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王开东,王远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7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代表人生柳荣。委托代理人常昱、秦妤冰。被告王开东,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远航,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王开东、王远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人民陪审员  杨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