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顾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由金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乙,现年×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没有稳定工作,家庭的日常开支都靠原告支付,孩子出生后花费增加,为此双方不断争吵,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共财产: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68400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4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可以随原告共同生活,我同意每月拿抚养费300元,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婚后共同偿还的房贷我不同意,诉讼费用我不同意承担。×年×月×日结婚属实,孩子是×年×月×日出生的,原告称我不尽家庭义务不符合事实,孩子出生后我也上班挣钱,因为在STX造船厂停工放假以后,公司欠我工资,保险关系也没有转,所以我只能找些临时性的工作。原告在大连上班,每次打电话回来也没关心家人生活,只是追问我有没有考驾照,什么时候买车。关于婚后偿还的房贷,原告没有上班挣钱,都是我自己偿还的,所以我不同意分割。原告起诉离婚,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被告下岗,无固定收入,导致双方因经济原因发生过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被告对此表示夫妻感情挺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家就是一个港湾,需要双方共同来呵护,生活中总有乐与苦,夫妻间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被告的失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共渡难关,本案原、被告都为此家庭尽心尽力,这正是中华传统美德的体现。虽然生活中双方有争吵,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