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马彦军与伊宁市农牧兽医局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军,伊宁市农牧兽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监字第2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彦军,男,回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马彦忠,男,回族,系申请再审人马彦军的哥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宁市农牧兽医局,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克日木江·吐尔孙,该局局长。申请再审人马彦军因与被申请人伊宁市农牧兽医局畜牧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克自治州分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伊州行终字第1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克自治州分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迪丽 娜孜审 判 员 努尔买买提代理审判员 马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