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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程志金与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金,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程志金。被告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思语,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金与被告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程志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程志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志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程志金负担。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