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贇与郑卓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贇,郑卓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张贇。被告:郑卓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贇与被告郑卓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张贇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