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贇与郑卓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贇,郑卓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张贇。被告:郑卓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贇与被告郑卓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张贇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