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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辖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辖初字第162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社旗县,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社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刘某某的户籍地为社旗县陌陂乡黑土流村黑土流50号,因此,被告刘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被告刘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社旗县人民法院处理,诉讼费300元退还原告唐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及填写完整的诉讼地址确认书,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国华审判员  于海英审判员  金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东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