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远诉被告潘如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远,潘如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王志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潘如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王志远诉被告潘如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系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远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海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地雅加木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