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远诉被告潘如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远,潘如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王志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潘如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王志远诉被告潘如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系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远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海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地雅加木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