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董某,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忠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