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徐海阳与王荣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银珍。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