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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常香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香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濮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常香梅,女,1949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申请人常香梅要求宣告张顺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常香梅诉称,其与张顺兴系夫妻关系,2004年11月,张顺兴因患病,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顺兴死亡。经查,张顺兴,男,194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尉氏县洧川镇纸坊村委会马洼自然村,系申请人常香梅丈夫。张顺兴于200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顺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顺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顺兴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经依法公告一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顺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耀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