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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苗子雄与刘怀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子雄,刘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245-1号申请执行人苗子雄,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怀军,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怀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苗子雄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18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108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刘怀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苗子雄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怀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