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乃威与滨湖区胡埭千福机械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乃威,滨湖区胡埭千福机械加工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郑乃威。委托代理人李威,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湖区胡埭千福机械加工厂。经营者陆奎平。委托代理人周荣富,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乃威与被告滨湖区胡埭千福机械加工厂(以下简称千福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乃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威,被告千福加工厂的委托代理人周荣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乃威诉称:2013年11月,其进入千福加工厂工作,任职车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31日,其在千福加工厂工作时左前臂受伤。现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千福加工厂在2014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郑乃威提供了以下证据:1、短信记录,证明原告郑乃威系被告千福加工厂的员工;2、视听资料和工商登记表,证明被告千福加工厂与原告之间尚有工资未结清;3、证人郑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原告郑乃威在被告千福加工厂工作的事实;4、仲裁通知书,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被告千福加工厂辩称:千福加工厂从未正式经营过,不可能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郑乃威受伤时所在的车间不是陆奎平租用的,而是一周姓老板租用,陆奎平是受雇于周老板代管车间,工资亦是由陆奎平代周老板发放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千福加工厂于2011年11月21日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陆奎平,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联合路8号A座二层1号。2013年11月,郑乃威受陆奎平之邀至千福加工厂工作,工作地点原在本市滨湖区太湖街道。2014年夏,千福加工厂搬迁至胡埭镇,郑乃威随之至新厂址工作。2015年2月,郑乃威离开千福加工厂。2015年2月26日,郑乃威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2014年10月31日与千福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另查明:2015年4月14日,本院组织原告郑乃威及其代理人李威、被告代理人周荣富共同对郑乃威受伤时所在的车间进行勘察,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车间位于本市滨湖区钱胡路1270号院落最东北角,到达车间后郑乃威辨认出陆奎平的办公室,并在车间内指认出郑乃威工作期间堆放的衣物、杂物、液化气钢瓶。车间办公室内存有2015年3月的考勤记录。车间内工人对车间租赁情况不清楚。一李姓工人反映,其2014年到该车间工作,每小时工资20元,由陆奎平发放。上述事实,有短信记录、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郑乃威已经提供了千福加工厂对郑乃威的工作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初步证据;本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陆奎平送达传票,要求其本人出庭应诉,对案件中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陆奎平本人收到传票后仍未出庭陈述,应承担不利责任;千福加工厂辩称未实际进行经营活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郑乃威与千福加工厂之间存有劳动关系;郑乃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郑乃威与被告滨湖区胡埭千福机械加工厂在2014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滨湖区胡埭千福机械加工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羚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