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邓圣言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少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圣言,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姚集乡门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月1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月30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2月1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圣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圣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邓圣言驾驶豫PLG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省道206线商水县城关乡河南石油加油站前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行人郭顺华相撞,造成郭顺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商水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邓圣言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顺华无责认。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圣言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邓圣言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邓圣言驾驶豫PLG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省道206线商水县城关乡河南石油加油站前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行人郭顺华相撞,造成郭顺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商水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邓圣言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顺华无责认。另查明:被告人邓圣言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圣言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振华、邓选召、邓胜利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圣言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圣言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圣言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圣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