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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翁素宝与黄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翁素宝,女,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奕国,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素宝与被告黄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素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素宝负担。审判员杨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彭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