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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刁贞东与张天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贞东,张天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368号原告:刁贞东,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玉霞,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纯,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贞东诉被告张天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刁贞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刁贞东负担。审判员  张存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