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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志远诚通商贸中心与刘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志远诚通商贸中心,刘嘉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3564号原告北京志远诚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庆园街(中银西侧100米),注册号:110229600234018。业主丁晓奎。被告刘嘉丽,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志远诚通商贸中心与被告刘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志远诚通商贸中心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志远诚通商贸中心以与被告刘嘉丽已经偿还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志远诚通商贸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志远诚通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