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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单明佳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明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96号罪犯单明佳,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广铁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明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广铁中法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单明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2013年6月20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848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单明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明佳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务段石龙线路车间于2012年7月20日出具证明,并经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东莞市茶山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确认,证明罪犯单明佳家庭经济困难。该犯于2014年11月21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308元,经济账户余额为377.5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贫困证明、广东省罚款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单明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明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