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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韦先宏、杨丽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城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先宏,杨丽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城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韦先宏,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丽霞,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城支行。负责人:疏长福,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先宏、杨丽霞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城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先宏、杨丽霞于2015年5月25日以本案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先宏、杨丽霞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韦先宏、杨丽霞负担(两原告已预交,两原告自愿负担,不再减半收取)。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