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谋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03号罪犯杨谋,又名杨建谋、杨加财,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9031元。宣判后,被告人杨谋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杨谋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杨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谋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8月25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30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3年2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6月、2014年6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2013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9日共花费4667.17元,月均消费186.69元,经济账户余额210.7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至今尚未履行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