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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宗芝与赵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芝,赵建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赵宗芝。被告赵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芝与被告赵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宗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宗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