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宗芝与赵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芝,赵建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赵宗芝。被告赵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芝与被告赵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宗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宗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来源: